(2017)鲁02民辖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张京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张京早,莱西市世丰源农资店,王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京早。原审被告:莱西市世丰源农资店。原审被告:王金海。上诉人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2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不应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京早起诉称,被告王金海是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销商。莱西市世丰源农资店将从王金海处购买的胡萝卜种子,卖给了原告。由于出苗率只有50%左右,造成严重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莱西市世丰源农资店的住所地在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