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小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小燕,女,196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星民初3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