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家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99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曾家惠,女,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上诉人曾家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曾家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郑福建与被执行人秦影于2002年4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30日,被执行人秦影向上诉人借款15万元,因其没有按时归还借款,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库民初字第4749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秦影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郑福建应对其与被执行人秦影的婚内共同债务承担责任,从而通过诉讼取得执行依据,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家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曾家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家惠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宝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