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学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学伟,刘全德,周秀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510号原告: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丰满路青年汽车电子产业园7号楼1层东。法定代表人:张盈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敬忠,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伟,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刘全德,男,194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周秀英,女,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原告鸿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嘉国际公司)与被告刘学伟、刘全德、周秀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鸿嘉国际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鸿嘉国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嘉国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鸿嘉国际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乃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房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