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焕英与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英,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刘焕英,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焕英与被执行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5民终6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焕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425.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余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肖文科愿意分期还款,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到被执行人办公地点了解情况,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表示其上级单位已将相关款项拨付到账,但目前正在审批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上述案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焕英案款88425.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张再洪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思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