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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楠与曹文平、杨建国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楠,曹文平,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007号申请人:罗楠,男,汉族,生于1992年11月7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被执行人:曹文平,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4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6日,住址同上,系曹文平丈夫。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292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