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凯信玻璃有限公司,屠有军,高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1474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9521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以南宁税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屠世远。被执行人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96669905A,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区兴港路789号。法定代表人屠有军。被执行人杭州凯信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03689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法定代表人高建洪。被执行人屠有军,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高剑兰,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58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屠有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81号,建筑面积73.0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97号永泰丰广场1幢201、202室,301、302室,401、402室,建筑面积分别为616.62平方米、626.22平方米、626.2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屠有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81号,建筑面积73.0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深同诚评字(2017H)05QC第0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二、拍卖被执行人屠有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97号永泰丰广场1幢201、202室,301、302室,401、402室,建筑面积分别为616.62平方米、626.22平方米、626.2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29、00016128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深同诚评字(2017H)05QC第021、022、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