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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岑某与杜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106号原告:岑某,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杜某,男,1963年9月6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原告岑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祝 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