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岑某与杜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106号原告:岑某,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杜某,男,1963年9月6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原告岑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祝 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