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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财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泰安泰和纳纺织有限公司、史金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泰和纳纺织有限公司,史金永,郎秀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278号申请人:泰安泰和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35264767。被申请人:史金永,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申请人:郎秀方,女,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申请人泰安泰和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史金永、郎秀芳于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的10万元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史金永、郎秀芳于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的10万元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泰安泰和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广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