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大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637号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梅秋,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89年生。被告:吕大为,男,1977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大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返还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全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初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