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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卓某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卓某,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卓某债务转移纠纷(2016)皖1323民初2524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2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