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卓某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卓某,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卓某债务转移纠纷(2016)皖1323民初2524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2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