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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余某婚姻家庭纠纷追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余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523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被执行人:余某,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第三人:梁某,女,1951年10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梁某系(2015)云052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中给付义务人。经申请人陈某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梁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梁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某给付人民币600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兴荣 审判员 :刘自波 审判员 :张永福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余廷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