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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国辉与耿松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辉,耿松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46号原告:刘国辉,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耿松雨,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锦,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国辉与被告耿松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辉申请的股骨头坏死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正在进行中,尚未出具鉴定结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原告刘国辉申请的股骨头坏死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正在进行中,尚未出具鉴定结果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