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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新先与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先,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先,男,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职务:村长。委托代理人:孙守刚,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村书记。申请执行人赵新先与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新先与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