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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献逵、樊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献逵,樊建平,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2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献逵。被执行人樊建平。被执行人万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献逵人民币343773.33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承担申请执行费50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樊建平名下车牌号浙A×××××金杯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恩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