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与廖达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廖达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刘庆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廖达蓉,女,生于1971年10月5日,汉族,住什邡市。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与廖达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与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达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