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2017)鲁1091民初1167号原告威海古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牧耘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古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威海牧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167号原告:威海古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7801985E,住所地威海经区乐天世纪城-21号-323。法定代表人:王湋中,总经理。被告:威海牧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海路76号。法定代表人:宋晓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古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耘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古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姜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