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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343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华,广西南宁市骏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壮族,百色学院教师,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合根,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梁海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燕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