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济源市丰泽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丰泽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24号原告:济源市丰泽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三河寨村济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丰,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新济大道亚桥东100米。法定代表人诸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蕾,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红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源市丰泽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丰泽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为23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东敏审 判 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