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海茹、孙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茹,孙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68号之一申请保全人:于春华,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号尉署街2号4号楼3单元301号。身份证号:371402196204102748被申请人:刘海茹,男,197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梅兰,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海茹之妻。担保人:赵瑞,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德城区尉署街2号4号楼3单元301号。身份证号:371402198602161975.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于春花与刘海茹,孙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712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赵瑞名下产权证鲁德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洪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