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金学、冯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学,冯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学,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圣,临邑东城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君梅,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周金学因与被上诉人冯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元退还上诉人周金学。审 判 长 张小雪审 判 员 李连冰代理审判员 尚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国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