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万贵、邓仁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万贵,邓仁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290号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洪景丽苑。法定代表人:曾传荣,职务总经理。被告:陈万贵,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邓仁仙,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万贵、邓仁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生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