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希与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希,李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5161号原告:黄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晖,男,汉族。原告黄希与被告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晖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12日计96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在2016年7月28日前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否则未清偿借款本金部分同意从2016年4月12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晖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黄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还款协议书、律师函、邮寄快递单、邮件投递结果单,经审查上述证据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并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希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借款的相关证据,被告李晖缺席本案审理,对借款、还款数额等事项未举证,也未提出抗辩,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未予归还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被告还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晖偿还原告黄希借款6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李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