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冉庆申与北京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庆申,北京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079号原告:冉庆申,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兴芹,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莱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号俊峰华亭*座****室。法定代表人:李方勇。原告冉庆申与被告贝莱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诉称,2011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空调工程安装分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北京顺义水色时光C区水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29个小水源热泵机房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如期完成施工,但被告却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现原告特依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是《空调工程安装分包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双方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工商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名称为顺义水色时光C区水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29个小水源热泵机房安装工程,工程施工范围为1、空调机房水系统工程(含部分套管);2、主机水泵的接线、调试、主机控制面板的安装;3、系统调试。因此,从合同的名称、内容看双方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空调工程安装分包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若一方违约或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德城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从合同内容看也与德城区无关,故原、被告约定的管辖法院德城区法院是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并且该约定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本案不能依据双方的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柴 卫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