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某1、王某1等与宕昌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王某1,杨某,李某1,王某2,成某,李某2,李某3,刘某2,刘某3,宕昌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5行初1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9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原告王某1,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7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原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6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原告李某1,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3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原告王某2,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8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农民,身份证号:×××.原告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8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原告李某2,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原告李某3,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0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原告刘某2,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30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原告刘某3,男,汉族,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身份证号:×××.诉讼代表人刘某1,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9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临江乡白杨坝村二社,农民,身份证号:×××.诉讼代表人李某1,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3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临江乡白杨坝村二社,农民,身份证号:×××.诉讼代表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6日,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临江乡白杨坝村一社,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崔某,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宕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李某4,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某,陇南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刘某1、王某1、杨某、李某1、王某2、成某、李某2、李某3、刘某2、刘某3诉宕昌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上述十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王某1、杨某、李某1、王某2、成某、李某2、李某3、刘某2、刘某3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朝辉审判员 王文义审判员 卢双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英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