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真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真,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新,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仕文,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真及其辩护人赵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真为索要被害人宋某甲欠她的500万元债务,虚构受澳门赌场委托要账事实雇佣周某甲帮其以向宋某甲要账,并提供给周某甲3张借条(共计3700万)、车辆(鲁******)、活动经费3万元。2016年7月21日21时许,周某甲伙同王某甲等4人(均另案处理)开车从本市市中区济大路舜玉花园18号楼下将宋某甲强行推入车内拉至菏泽市鄄城县郊区,并让宋某甲在事先准备的3张共计3700万的欠条上签字,周某甲等人要求宋某甲向其公司会计索要500万元,打到赵真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多次打电话索要钱财无果后,周某甲等人将宋某甲放在鄄城县郊外后开车逃逸。事后赵真又向周某甲支付报酬3万5千元。综上,被告人赵真敲诈勒索数额共计3200万。同年8月l7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市市中区舜玉花园小区内将被告人赵真抓获。案发后赵真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真敲诈公民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赵真是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2.赵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3.被告人赵真认罪态度好,系初犯;4.本案被害人尚欠赵真500万元未还,对于案发具有过错;5.赵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对赵真适用缓刑。辩护人未就辩护意见向法庭出示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真于2016年7月雇佣周某甲(另案处理),以被害人宋某甲欠澳门赌场赌资为由,交付周某甲3张共计3700万元的未签字借条,并为周某甲提供3万元费用及商务车一辆,要求周某甲向宋某甲“要账”。周某甲纠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3人,于2016年7月21日21时许驾车来到宋某甲居住的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舜玉花园小区,趁宋某甲回家之机,强行将宋某甲带至车上驶离济南市。期间,周某甲等人强迫宋某甲在上述3700万元借条上签字捺印。周某甲等人还电话联系宋某甲公司会计,要求会计向赵真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但未能得逞。7月22日下午,周某甲等人将宋某甲放在邻近山东省郓城县、鄄城县的郊外后开车逃离。后周某甲将车辆及宋某甲签字捺印的借条交还赵真,赵真支付周某甲报酬3.5万元。被告人赵真敲诈勒索数额3200万元。公安人员经侦查确定了被告人赵真的犯罪嫌疑,于2016年8月17日在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花园小区内将赵真抓获。赵真归案后,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害人宋某甲对赵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21日21时许,其开车回到居住的本市市中区舜玉花园小区,下车回家时,被三名男子拖到了一辆车上驶离小区。在车上对方采取蒙头、塞嘴、殴打等手段阻止其挣扎呼救,行驶一段时间后,对方自称是要债的,称其欠澳门赌场的钱,让其还钱,其对此予以否认,对方又对其进行殴打,并拿过来3张共计3700万元的借条让其签字,其害怕再被打,就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签完借条后车辆在原地停了三四个小时,后断断续续行驶,对方提出让其给公司会计苏某某打电话,让苏某某给对方打1500万元,并让其对电话通话内容预先录音,对方拨通苏某某电话后,给苏某某放录音,后又让其直接给苏某某打电话催促苏某某打钱。打完电话后,其感觉对方又开车转了三四个小时,后对方一男子提出放其回去,将其带下车放在一片玉米地中,给了其200元路费,其待对方离开后沿路走到一国道边,发现在郓城县附近,就搭一辆中巴车来到了郓城,并借用群众电话通知了家属。其与赵真此前是情人关系,后来赵真闹着让其离婚,二人关系就崩了,其给赵真打过一张500万元的欠条,是因为当时赵真拿着剪刀到其家中逼其离婚,让其支付500万元青春损失费,其没办法才给赵真打的。2.同案参与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底7月初,其通过他人介绍到济南帮赵真要账。其与赵真联系后,赵真称有个叫宋某甲的欠澳门赌场钱,并给其看了宋某甲欠她钱的欠条和一些银行记录,另外还有3张打印好的借条,数额共计3700万元,赵真称找到宋某甲后让他在这3张借条上签字,称宋某甲胆子小,让其将他拉远一点就好要钱,事先给了其3万元费用和一辆商务车。其纠集了王某甲和另外二人,由王某甲驾车于7月的一天晚上来到济南市舜玉花园宋某甲家门口,看到宋某甲停好车下车回家,其和另外二人就将宋某甲拖到商务车上驶离小区,上了高速开往菏泽方向。期间其让宋某甲在赵真给的3张借条上签字,并给宋某甲录音,用录音给宋某甲公司的会计苏某某打电话,想让其打款到赵真提供的济南一公司账户上,录音还没放完苏某某就挂了,其又让宋某甲亲自给苏某某打,但也没能要到钱。到了次日下午,其将宋某甲放在郓城县和鄄城县附近,给了他200元让他回家了。之后其又给赵真要了3.5万元,通过他人将车和宋某甲打的3700万元借条给了赵真。周某甲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将宋某甲带走的地点及辨认宋某甲的情况。3.同案参与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周某甲让其帮忙去济南找个人要账,这个人欠了澳门赌场3000多万元,其表示同意。过了两天周某甲又找了2个人,4人来到济南后,周某甲找了一辆黄色的商务车,让其开车,于7月的一天晚上来到某小区欠账的人家门口,对方开车回来后,周某甲和另外2人将对方强行拽到商务车上,上车后,其按照周某甲的指示从济南西上高速往菏泽方向开。周某甲在车上用衣服、毛巾、塑料袋等蒙住对方眼睛,套在对方头上,要求对方偿还澳门赌场的欠款,并拿出几张借条,其听周某甲等人说借条总数是3700万元,这时其将车停在鄄城县附近下车透气,没听到他们在车上怎么谈的,到了次日下午,周某甲给欠账的人录音,让他给他会计打电话要钱,之后其又开车在路上转,后来钱也没打过来,到了下午三四点钟就把对方放了,放在了鄄城县城附近,周某甲给了对方200元钱。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宋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7月22日早上其没见宋某甲上班,打他电话也打不通。上午11时41分,宋某甲用一个尾号为0062的手机给其打电话让其转1500万元,随后又问其是否到账,到了12点,一陌生男子用该手机号打过来让其记录一个账号,让其抓紧把1500万元打到该账号上去,后来宋某甲3次用该手机号打电话来催促转账,其问宋某甲在哪里,他都说得很含糊,其感觉宋某甲的语速和语气都和平时不一样,也没说为何要给对方打钱。5.证人米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赵真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左右,赵真给其打电话称有人欠她钱,让其帮忙找人给她要账,其就将周某甲的联系方式给了赵真。后来其才知道赵真和周某甲因为这个事被公安抓起来了。证人米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米某某辨认周某甲的情况。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宋某甲公司的司机。2016年7月22日上午赵真给其打过一个电话,要公司会计苏某某的手机,其就将手机号码给了赵真。因为赵真2012年左右经常到公司找宋某甲,其与赵真见过很多次,和赵真比较熟悉。7.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7月21日晚上和宋某甲一起在华夏良子洗脚,后来宋某甲就回家了,当晚21时37分其给宋某甲打电话提示关机,第二天早上打电话还是关机,后来宋某甲的朋友给其说找不到宋某甲了。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妹妹赵真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山东大厦拿车钥匙,并给了其一个电话号码,其到了山东大厦门口,一名男子给了其一把车钥匙,称车上有东西是给其的,车就在旁边的停车场,其到了停车场发现是一辆商务车,其打开车门见到车上有两张借条,其打电话问赵真,赵真让其拿着就行,后来其就将车交给了赵真,借条保留在其处,其提供给了公安机关。2016年7月底的一天,赵真让其给一个姓周打3.5万元钱,其操作支付宝给该人转了5000元。赵某甲账户银行交易明细能够印证赵某甲的证言。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中旬,其将自己一辆香槟金色别克GL8商务车借给了朋友赵真,赵真于一周左右归还,赵真还在7月中旬的某天借用过其公司的账户,称是有人要还她一笔钱。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2月左右经人介绍认识了赵真,借给过赵真钱,赵真曾咨询过其能否帮她要一笔账,其不知道是谁欠赵真的钱。11.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借条两张:经被告人赵真当庭辨认,系其交付周某甲,要求周某甲让宋某甲签字的部分借条。12.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鲁******商务车通行记录及卡口照片证明:案发当日该车辆的部分行驶轨迹。13.被害人宋某甲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对赵真谅解的情况。1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赵真的身份信息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15.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6.被告人赵真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及主要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均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真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赵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真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目前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对于案发具有过错;赵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虽有上述罪轻情节,仍不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对赵真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然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江淑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