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世军与张助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军,张助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725号原告:张世军,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助林,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张世军与被告张助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