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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世军与张助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军,张助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725号原告:张世军,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助林,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张世军与被告张助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