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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严某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0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檬,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树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檬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小侠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份始,被告人严某檬在广州市天河区凌塘上街东巷4号的一无名公寓一楼发廊介绍女子卖淫,并容留女子在公寓二楼204房、205房、206房和207房卖淫,每次收取嫖客的嫖资人民币150元,其中被告人严某檬分得人民币50元,卖淫女分得人民币100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严某檬在上述发廊,用上述的方法,先后介绍、容留卖淫女子蒙某兰、谌某兰、梁某秋卖淫。当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檬和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共5名被民警查获,并现场缴获严某檬收取的介绍费人民币50元和其收取管理费用的OPPO牌R9S型手机1部(内有微信转账人民币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檬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严某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严某檬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二、被告人严某檬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严某檬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四、被告人严某檬家庭困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缴获的嫖资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檬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嫖资人民币50元、作案工具OPPO牌R9S型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 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戴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