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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依加马力·麦赛迪,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唐渠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3刑初52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女,1988年出生。诉讼代理人艾合麦提·亚森,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浦县公安局多鲁乡派出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5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渠江(新××××××号车车主),男,1979年出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92969032XA,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负责人田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小虎,男,汉族,该公司员工。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以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亚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及其诉讼代理人艾合麦提·亚森,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渠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工作人员奴尔古·买门随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在阿拉尔江泰商贸城市场喝酒后,驾驶“宗申”牌摩托车载妻子阿依加马力·麦赛迪,沿青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班超大道与青松路T字路口经过红绿灯时,撞上对面向左转弯的唐渠江驾驶的新××××××号“东风”牌小型轿车车身右侧,造成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177mg/100ml。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诉称:2016年10月30日,唐渠江驾驶的投保于人保财险公司的新××××××号小型轿车沿阿拉尔市青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班超大道与青松路T字路口路段时,遇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驾驶的新N×××××号两轮摩托车载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路段处,唐渠江驾驶的车辆车身右侧与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阿依加马力·麦赛迪、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6】第0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与唐渠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阿依加马力·麦赛迪无责任。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渠江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68640.73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辩称:刑事部分我认罪,民事部分愿意赔偿。唐渠江辩称:新××××××号小型轿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事故发生后,我已垫付医疗费1134元。关于费用部分的意见与人保财险公司的意见一致。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小虎辩称:新××××××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可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医疗费中仅认可在阿拉尔医院产生的医疗费,在和田圣蓝骨创伤医院的票据因性别错误且姓名均为阿依加马力,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仅认可在阿拉尔医院住院2天的费用,同时误工费、护理费应当按照每天73元计算;营养费不认可;交通费仅认可阿拉尔至和田的大巴费用;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属间接损失,不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在阿拉尔江泰商贸城市场喝酒后,驾驶“宗申”牌摩托车载妻子阿依加马力·麦赛迪,沿青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班超大道与青松路T字路口经过红绿灯时,撞上对面向左转弯的唐渠江驾驶的新××××××号“东风”牌小型轿车车身右侧,造成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177mg/100ml。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唐渠江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阿依加马力·麦赛迪不承担责任。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阿依加马力·麦赛迪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X级伤残。新××××××号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519.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误工费7700元(154元∕天×50天)、护理费7700元(154元∕天×50天)、营养费600元(30元∕天×20天)、残疾赔偿金32802元(16401元∕年×20年×10%)、鉴定费7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58821.23元。另查明,唐渠江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支付医疗费1134.5元。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在本案中受伤,且在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其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54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误工费7854元、护理费7854元、营养费630元、鉴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32802元、交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合计73416.6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的供述,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5.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病情证明、鉴定费票据,6.保险单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58821.23元,有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损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之规定,本案中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阿依加马力·麦赛迪两人受伤,结合本院(2017)兵0103民初387号民事案件中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54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误工费7854元、护理费7854元、营养费630元、鉴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32802元、交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合计73416.6元。两名伤者的医疗费损失共计32225.83元[23106.6元(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9119.23元(阿依加马力·麦赛迪)],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医疗费7170.21元(23106.6元÷32225.83×10000),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医疗费2829.79元(9119.23元÷32225.83×10000)。两原告的伤残费用共计100012元[50310元(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49702元(阿依加马力·麦赛迪)],交强险残疾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因此人保财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限额内赔偿: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50310元,阿依加马力·麦赛迪49702元。阿依加马力·麦赛迪的剩余损失6289.44元(9119.23-2829.79),应当由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与唐渠江按照各自承担事故的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即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赔偿3144.72元(6289.44×50%),唐渠江赔偿3144.72元(6289.44×50%),因事故发生后唐渠江垫付医疗费1134.5元,故唐渠江还应当赔偿2010.22元。综上人保财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各项损失共计52531.79元(49702+2829.79),唐渠江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各项损失共计2010.22元,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各项损失共计314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各项损失共计52531.79元;三、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各项损失共计3144.72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渠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各项损失共计2010.22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依加马力·麦赛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刘柏良审判员  李文化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琼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