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执恢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韩孟林、王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孟林,王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孟林,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王琨,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孟林与被执行人王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王琨名下位于北海市公园路职工宿舍大院二幢804号房。但该房屋暂不宜处置。此外,经过“四查两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