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周关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关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453号被执行人周关印,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新蔡县余店镇韩店村委周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05256614。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关印犯贪污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关印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驻马店新蔡驻新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关印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驻马店新蔡驻新路支行(账号为1715127301002223008)存款人民币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