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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席存荣、唐青会与彭州市隆丰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存荣,唐青会,彭州市隆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060号原告:席存荣,男,汉族,1943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云,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青会,女,汉族,1947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云,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市隆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小强,职务:镇长。原告席存荣、唐青会诉被告彭州市隆丰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席存荣、唐青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次诉讼所涉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存荣、唐青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席存荣、唐青会负担。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 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