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荣松与重庆南桐化工厂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松,重庆南桐化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536号原告:陈荣松,男,194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南桐化工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其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2099J。法定代表人:胡小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松与被告重庆南桐化工厂企业股份合作制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松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