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龙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龙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林军,俞胜美,周家莉,黄文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892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西城国际一号楼。被告:安徽龙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同大镇魏荡村。被告: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始信路120号。被告:林军,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俞胜美,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周家莉,女,汉族,1963年3月7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黄文雅,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远博机械有限公司、林军、俞胜美、周家莉、黄文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寿权、刘贤聪、吴小军、吴丹丹与被告洪梅、合肥起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吴寿权、刘贤聪、吴小军、吴丹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寿权、刘贤聪、吴小军、吴丹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 芹审判员 张 琳审判员 贺书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