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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崔治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治平,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2017年1月9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治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治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崔治平通过他人伪造身份信息和职工档案以”肖瑞”的名义在海南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10月,崔治平明知办理的社保退休不是用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但为达到领取社保退休金目的,采用隐瞒手段,未向国家工作人员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累计骗取社保金105431元。案发后,崔治平将赃款全部退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治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及职工档案骗取国家社保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治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治平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治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时,崔治平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为了达到领取社保金目的,被告人崔治平通过他人伪造身份信息和职工档案以”肖瑞”的名义在海南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崔治平累计骗取了国家社保基金105431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崔治平主动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1月9日崔治平向乌海市海南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退款86553.00元,2017年3月8日崔治平再次向乌海市海南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退款18878.00元,两次共计退还涉案赃款10543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肖瑞的户籍资料,案件侦破报告、到案经过,现金交款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社保局调取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治平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讯问崔治平同步录音录像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治平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肖瑞”的虚假身份信息和工作档案,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国家社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崔治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件侦查期间,崔治平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庭审期间,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治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崔治平骗取的赃款105431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乌海市海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扬审 判 员  高永林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聂荣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