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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青平农牧机械经销处与初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青平农牧机械经销处,初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137号原告:科右前旗青平农牧机械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省际通道北科尔沁物理园区西侧。法定代表人:邵青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森格日乐,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一,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科右前旗青平农牧机械经销处与被告初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右前旗青平农牧机械经销处诉请:要求被告初一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科右前旗青平农牧机械经销处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科右前旗青平农牧机械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青平农牧机械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