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王一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王一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6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15625W。法定代表人:谭晓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一鸣,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被告王一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关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翁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