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王小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王小军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582号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3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326-2。法定代表人:谷德渝,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三星村1组。被告:王小军,男,1986年3月29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0329339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1175元,由原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贺海艳人民陪审员 蒲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朱 波书 记 员 阮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