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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杨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杨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福路141号2栋3单元101房。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平,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珠海市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珠海市梅华物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珠海市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