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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华维与毛正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维,毛正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胡华维,女,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湄潭县。被执行人:毛正前,男,生于1988折5月1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了胡华维申请执行毛正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毛正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华维补偿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正前已支付给申请人4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毛正前于2017年9月10日支付申请人2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执530号案件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