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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勇锋与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锋,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433号原告:李勇锋,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XX,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李勇锋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勇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勇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