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勇锋与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锋,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433号原告:李勇锋,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XX,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李勇锋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勇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勇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