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立恒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恒,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951号原告:杨立恒,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明霞,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刘贵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雷,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欣,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立恒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杨立恒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9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立恒负担。审判员 高飞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