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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尹昌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惠综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尹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综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M501室。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昌贵,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尹昌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6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