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宝春、许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春,许世清,岳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春,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世清,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洪珍,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春与被执行人许世清、岳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