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党润林与步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润林,步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158号原告:党润林,男,生于1987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雷明勇,旺苍县尚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步合志,男,生于1985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党润林与被告步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党润林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承诺履行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润林撤回对被告步合志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党润林负担。审判员 傅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蕃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