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建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向国、张秀玲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汽车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波,王向国,张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波被执行人王向国被执行人张秀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向国、张秀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向国名下有北京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张秀玲名下有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向国名下北京牌汽车一辆(豫EDS3**),查封被执行人张秀玲名下雪佛兰牌汽车一辆(豫EX68**)。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志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