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杰龙与陈丽芬、洪传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龙,陈丽芬,洪传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282号原告:李杰龙,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陈丽芬,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洪传醒,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李杰龙与被告陈丽芬、洪传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杰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杰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