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耀堂与张贵卿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耀堂,张贵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宋耀堂,男,1955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贵卿,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耀堂与张贵卿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贵卿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贵卿在你行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