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与陈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陈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947号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玉兰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蒋玉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才、严严,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