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品高与俞昊、赵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高,俞昊,赵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452号申请人:王品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俞昊。被申请人:赵莺英。申请人王品高与被申请人俞昊、赵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俞昊、赵莺英购买的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XXXX开发区彩虹路XXX号彩某某别墅中价值人民币2,091,136元的产权份额,为此申请人及案外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品高及案外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成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预查封被申请人俞昊、赵莺英购买的吴某某名下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XXXX开发区彩虹路XXX号彩某某别墅中价值人民币2,091,136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品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